道可特研究 | 金融资管争议解决系列四:《九民纪要》“对赌协议”效力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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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该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原则上肯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并对股权回购与金钱补偿两种对赌方式的履行规定了处理规则。但是《九民会议纪要》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仍存在减资前置程序和操作标准不明等障碍。“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演变,《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规定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
注1:《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注2:《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注3:《公司法》规定的减资流程(图):
02.《九民会议纪要》将减资作为前置程序的必要性分析
裁判时间 | 裁判法院 | 裁判结果和依据 |
2019.4 | 二审、江西高院 | 裁判结果:与目标公司对赌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应属无效。 裁判依据:《补充协议》对于运货柜公司回购甄投中心股份的情形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第35条和第142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回购款计算方式使得甄投中心能获得的利益脱离了运货柜公司的经营业绩,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因此,《补充协议》有关运货柜公司回购股权的内容应属无效。甄投中心认为,其要求货运柜公司支付的该部分股权不是注册资本,是资本公积金部分,不存在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股东向公司已缴纳的出资,不论是记入注册资本还是记入资本公积金,都是公司资产构成部分。甄投中心要求运货柜公司予返还资本公积金同样违背资本维持原则。 |
2020.3.27 | 再审、最高院 | 裁判结果:与公司对赌有效,但未能举证完成减资程序,不符合再审条件。 裁判依据:甄投中心在再审申请理由中主张龙科应当基于《增资协议》返还投资款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及二审上诉请求。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内容,可以知道《九民会议纪要》在总结以往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公司法第142条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原判决并未说明《补充协议》存在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本身应当认定为有效。《补充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在经过法定程序后是可实现的,原判决在未审理是否满足股权回购条件的情形下直接认定合同本身必然无效存在不当。但因甄投中心未主张运货柜公司已经完成减资程序,亦未提交有关证据,原判决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因此,甄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00条第2项及第6项的规定。 |
本案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甄投中心与运货柜公司对赌协议关于股权回购的内容会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因而认定这一部分内容归于无效。再审发生在《九民会议纪要》发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可了对赌协议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的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也基于《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强调,公司完成减资程序是进行股份回购的前置条件。在本案中,由于投资方并未能主张运货柜公司已经完成减资程序,亦未提交有关证据,因此再审法院认定原判决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一,投资方与大股东签订协议,要求大股东将来在减资决议时投赞成票,以确保相关决议符合通过比例;
第二,协议约定全体股东在股权回购约定上签字视同减资决议,同时并确保所有股东均在对赌协议中签字;第三,股东会就股权回购预先形成决议,并确保该决议符合目标公司的章程规定。【敬请期待】关于《九民会议纪要》“对赌协议”规定中关于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适用问题,以及相关案例和案例分析,笔者将在《九民纪要》“对赌协议”效力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和(下)进行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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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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